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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!上市公司子公司自查补税近2亿!

陇上税语
2024-08-26

     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

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之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枝江酒业”)于2019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15年以来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。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公司税务自查情况

枝江酒业依据国税函【2009】380号文(陇上税语注:该文为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)和税总函【2017】144号文(陇上税语注:该文为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》),以终端销售公司枝江吉星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吉星商贸”,系枝江酒业的全资子公司)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,经自查,枝江酒业未缴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:

2015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,425,298.62元,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78,640,834.57元,2017年消费税、附加税费和滞纳金680,259.44元,2018年消费税、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,863,145.63元,合计 195,609,538.26元。

二、补缴税款情况

枝江酒业于 2019 年度进行了自查补缴,补缴 2015 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,425,298.62元、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78,640,834.57元、2017年消费税、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680,259.44 元、2018 年消费税、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,863,145.63元,合计195,609,538.26元。

截至目前,所有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。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。

三、会计处理和相关影响

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,拟记入2019年当期损益,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,237,687.19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,缴纳的滞纳金371,851.07 元拟计入营业外支出,具体以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准,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。

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,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,同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、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学习,强化责任意识,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。

特此公告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董事会

二○二○年一月十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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